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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簡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協和 
被      告  戴興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陳報車號000-0000號車輛實際維修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