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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號
原      告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黃榆婷律師
被      告  邱鉦淯 


被      告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被      告  李介喆 
訴訟代理人  李榮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原告之姓名「姜岱君」應更正為「姜岱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