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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簡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覃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