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翔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光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