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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簡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50號
原      告  余佳貞 

被      告  廖曉敏 
            戴巧芃 
            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