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50號
原 告 余佳貞
被 告 廖曉敏
戴巧芃
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