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李東翰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
被告提出同時履行及抵銷
抗辯 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被告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二訴間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