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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東全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相  對  人  旭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淞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份在相對人處成交二筆案件,分別為新竹縣○○鎮○○街00巷0號,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634,000元,及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9樓,服務費為225,000元,雙方約定於賣賣雙方支付服務費後給付聲請人佣金,因此拆帳後以634,000元×55%及225,000元×55%÷2人計算,相對人竟拖欠聲請人400,000元佣金,今仍未給付,並且將聲請人退出群組,湮滅聲請人成交之紀錄;相對人又宣稱聲請人歸還成交紀錄即可領回佣金,頃聞相對人經營不善,且111年12月份並無其他成交案件,每月需支付4位員工每位28,000元薪資、店長40,000元薪資、副店長30,000元薪資等人事費用及租金等,又經常變動董事,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依法聲請假扣押,請准聲請人提供可轉讓定存或現金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在4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倘 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不得許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所稱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 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至於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並不以債務 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衹 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 條件,即足當之。而所稱之「釋明」,亦以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依一般社會通念,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其毫未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之請求部分,主張聲請人有二筆成交案件,依約定於買賣雙方支付服務費後,應給付聲請人傭金,相對人迄今仍拖欠佣金40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LINE對話截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相對人團隊營業規章等件影本為證,認已為釋明。又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積欠伊佣金400,000元經其催告,迄未清償外,又將聲請人退出群組,湮滅聲請人成交紀錄,且經營不善,111年12月無其他成交案件,每月尚須支付4位員工、1位店長、一位副店長薪資等人事費用及租金等,又更換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業據提出退出群組截圖、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相對人簽呈、營業規章及同仁簽名紀錄等件為佐,是聲請人既提出上開證據資料,並綜合上情及社會一般通念,足使本院對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堪信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亦非全未釋明。又該釋明雖有不足,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四、另聲請人聲明願供可轉讓定存為擔保部分,並未記載其所稱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面額及數量,致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審查有價證券之價值是否相當,且本院就聲請人聲明供現金擔保假扣押部分,業已准許,就此有價證券部分爰不併列為供擔保之方法,併為說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