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東勞小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柏坤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提出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或影本二份,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
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惟聲請人僅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一份。
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