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7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鄭煥旭
藍方妤
李維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