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東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國強
相 對 人 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
堪認
無訛,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