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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東簡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羅鳳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被      告  張少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