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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保險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淑娟  
上訴人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