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吳淑娟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