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玲容
被 告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已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獎金等事件,因被告之主營業所或住所係設於彰化縣線西鄉,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