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武氏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