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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被      告  韓志宏 


            陳怡蓁(原名陳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表: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及利率(民國)
11,382元
自112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