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明輝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
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