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羽涵 
被      告  潘民信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伍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竹縣關西鎮,本院為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28日1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曳引車(拖車號碼HAA-6301)由北往南行駛於國道三號中線車道,駛至80公里600公尺處時,因變換車道不當,不慎碰撞由原告所承保即訴外人陳妙珍所有、訴外人林樹貴所駕駛,行駛於同向外線車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毀損。系爭車輛受損部分經送廠修復後,其修理費用計95,642元(零件52,211元、烤漆30,537元、工資12,89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5,6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行車執照、汽車保險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估價單、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理算報告單等件為證(卷第11-69頁),與本院依職權向警方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卷第78-84頁),核屬相符。
㈡、本件被告因變換車道不當,不慎碰撞同向外線車道之系爭車輛,有前引資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就本件肇事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認定。
㈢、參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等規定,系爭車輛係於000年00月出廠(卷第23頁)至車禍發生時(112年9月28日)已使用逾6年10月,本件零件部分之損害以平均法計算折舊後之價額為8,702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2,211元÷(5+1)=8,702元】,再加上無須折舊之烤漆30,537元、工資12,894元,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總計為52,133元(計算式:8,702+30,537+12,894=52,133)。
㈣、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2,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5日(卷第10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 
五、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由法院酌量情形命一造負擔,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