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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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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  代理人  謝維宗  
被      告  陳楷仁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0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