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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3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宋胤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