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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沈志明 
被      告  呂祐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