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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盧姮文 
被      告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