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義宏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