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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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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