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儷馨即梁桂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壹佰零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