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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張億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張億文未於
言詞辯論
到場,經原告
聲請
一造辯論
判決,但被告曾於警詢筆錄上記載送達地址與戶籍不同,本院認仍有再
按
址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
適
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