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景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