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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寓 
被      告  林定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