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
原 告 世玖興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通知原告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