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