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偉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6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59至63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