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880元,
及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