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2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