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張廷圭
被 告
李國瑋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李國瑋未於
言詞辯論
到場,經原告
聲請
一造辯論
判決,但被告在監執行,本院認仍有再次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
適
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