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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5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周易昀  
            馮景憶  
被      告  楊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08元,及其中新臺幣47,473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