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馮景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08元,及其中新臺幣47,473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