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張立祥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