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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5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慶  
被      告  好鄰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碧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