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慈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
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函調
本件事故資料卷宗附卷,並通知原告前來
閱卷後,原告
迄未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