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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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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慈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住所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函調本件事故資料卷宗附卷,並通知原告前來閱卷後,原告未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