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慶順
余日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113年度北小字第2712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