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丁鈺揚
陳定康
被 告 盧德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