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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陳品  
被      告  張傑即張郁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330元,及其中新臺幣15,719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