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0號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明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
本件事故係因
被告駕車倒車不慎而肇事
云云,
惟被告僅係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籍所有人,且為公司法人,並
非自然人,無從為駕駛車輛之行為,又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實際駕駛
上開車輛者為何人,與被告公司間有何關係,自難逕認被告有何
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致
系爭車輛毀損。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662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