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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