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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6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1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蘇偉譽  
被      告  蔡涵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15元,及其中新臺幣6,00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