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世豪
被 告 林羿萱 住新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
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