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62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竹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智
              
    相  對  人  莊喻安
              
              
                公司址)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 月9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詳如起訴狀) 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
  證據一至證據九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
  原告主張信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