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3年度竹北小第635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瑞月
上列
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35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2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33法庭公開
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曾淯晟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9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30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
物一到證物四為證,本件修車費用經扣除折舊後為新臺幣6,
989 元( 折舊計算如附件)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
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
三、本件事實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