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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6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姿穎  
被      告  呂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70元,及其中新臺幣14,05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