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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 66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被      告  許凱淇
              
                樓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3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1,445
  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350 元部分自民
  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