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70號
新竹市○○路○段000號4樓
被 告 曾國任
上列
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70號
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 時50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34法庭公開
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陳崇易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13 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2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