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2號
原 告 張伊婷
被 告 黎憶慧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24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